承包工程范圍
一級資質
可承擔各類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檢維修。
二級資質
可承擔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各類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檢維修。
三級資質
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500 萬元以下、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檢維修。
注:
1.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氣田地面、油氣儲運(管道、儲庫等)、石油化工、化工、煤化工等主體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產輔助附屬工程。
2.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項目劃分標準:
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
(1)30 萬噸/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(氣)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;
(2)50 萬立方米/日以上的氣體處理工程;
(3)300 萬噸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 億立方米/年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;
(4)單罐 10 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30 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,單罐 2 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8 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,單罐 5000 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1.5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,單罐 400 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,單罐 3 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12 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,單罐 5 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,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;
(5)800 萬噸/年以上的煉油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、脫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氫、加氫、氣分、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(6)60 萬噸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對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內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環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 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(7)30 萬噸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8)24 萬噸/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9)32 萬噸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0)50 萬噸/年以上純堿工程、10 萬噸/年以上燒堿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1)4 萬噸/年以上合成橡膠、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2)項目投資額 6 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、染料、中間體、農藥、助劑、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3)30 萬套/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4)10 億標立方米/年以上煤氣化、20 億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氣、60 萬噸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 萬噸/年以上煤制油、20 萬噸/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。
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規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
(1)10 萬噸/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(氣)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;
(2)20 萬立方米/日以上氣體處理工程;
(3)100 萬噸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 億立方米/年及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;
(4)單罐 5 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10 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,單罐 5000 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3 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,單罐 2000 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1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,單罐 200 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,單罐 2 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 6 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,單罐 1 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,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;
(5)500 萬噸/年以上的煉油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、脫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氫、加氫、氣分、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(6)30 萬噸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對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內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環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 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(7)15 萬噸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8)12 萬噸/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9)16 萬噸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0)30 萬噸/年以上純堿工程、5 萬噸/年以上燒堿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1)2 萬噸/年以上合成橡膠、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2)項目投資額 2 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、染料、中間體、農藥、助劑、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3)20 萬套/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4)4 億標立方米/年以上煤氣化、5 億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氣、20 萬噸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 萬噸/年以上煤制油、10 萬噸/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。